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智能制造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智能制造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将促进智能制造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解决智能制造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