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修改的理由,并附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经初审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组织由专家、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听证或者评估、论证会。经听证或者评估、论证认为确需修改规划条件的,应当将拟定的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经批准修改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变更批准文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交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依法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履行“招拍挂”程序,重新组织出让。

因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