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部门健全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评价和转化机制,组织中医药科技成果推介,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

从事中医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等应当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