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医教协同培养中医药人才,推进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与专业学位教育相衔接,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等应当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完善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标准,针对中医药专业技术岗位服务能力要求,实施专项培训。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将中医药知识纳入非中医类别医师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