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本市鼓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依法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中药新药。

市药监部门应当优化中药制剂注册和备案管理,促进中药制剂研发和合理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应当依法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市药监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应当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向市药监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