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民族民间文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民族民间文化调查、抢救、评定、建档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民族民间文化项目名录保护规划;

(四)会同管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

(五)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其他保护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教育和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有关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民族民间文化协会、志愿者等在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