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重点民居、院落、街区、标志性建(构)筑物,进行保护性维修、改造;对集中反映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设施进行恢复和完善;对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丰富、保存较完整、特色鲜明、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应当划定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区的设定和取消、开发与利用应当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选址、规划和设计,不得破坏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项目的原真性、整体性。未经批准,不得对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场所、自然物、遗迹等实施拆除、修缮、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