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和规划条件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勘察、设计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理单位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提供监理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动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或者规划许可的建(构)筑物建设工程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