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规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移动、改装共用设施设备;
(四)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经营;
(五)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影响相邻关系人的生活;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七)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车辆充电;
(八)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九)制造超标噪音;
(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十一)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杂物;
(十三)侵占绿地、损毁树木和人造景观、文体设施;
(十四)违规饲养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