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的服务人移交下列财物和材料:
(一)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二)移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档案和资料;
(三)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移交。
新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