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21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05年8月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7日银川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学生校外就餐休息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名城保护的具体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名城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族事务、公安、民政、园林、水务、生态环境、市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一)银川旧城格局、城墙遗存和具有传统风貌、历史文化特色的街区、民居及其他建筑;
(二)磁窑堡南磁湾恐龙化石群、水洞沟旧石器时代文化遗址、贺兰山岩画、马鞍山岩画、长城、兵沟汉墓群及贺兰山东麓的文化遗存和生态景观;
(三)秦渠、汉渠、汉延渠、唐徕渠等古灌溉渠系和宝湖、鸣翠湖、西湖(阅海)、鹤泉湖等湖泊湿地生态景观;
(四)西夏陵、承天寺塔及寺院、拜寺口双塔、宏佛塔、磁窑堡西夏瓷窑遗址等西夏遗存;
(五)海宝塔及寺院、鼓楼、玉皇阁、南薰门楼、文昌阁、灵武古城墙、镇河塔、李俊塔、马鞍山甘露寺等古建筑;
(六)经确定公布的古树名木和近现代优秀建筑、雕塑;
(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八)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人文景观;
(九)法津、法规中确定的保护内容。
(一)历史事件、地名典故、诗词歌赋、地方戏曲、民风民俗;
(二)贺兰石石雕工艺;
(三)具有特色的饮食等生活实物的传统制作工艺;
(四)体现银川历史文化内涵的地名、老字号等;
(五)其他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名城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
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区域,或者比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特色的街区、建筑群等,应当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
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市自然资源、文物等主管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公布。
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由市人民政府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
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市文物主管部门,任何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
对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