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以及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作出终止公证决定,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