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或者转运污染土壤,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