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土壤污染修复活动一般在原址上实施。土壤污染修复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并在转运前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接收、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并按照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