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指导和服务。
从事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通过养殖废弃物还田等途径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从事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或者委托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单位代为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