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自治县相关部
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非法砍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风景区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
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擅自围堵河流、湖泊改变水环境自然状态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由风景区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并处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对危险地段或水域向游人开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放,给予警告;拒不执行继续开
放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景区整顿。
(六)违反第八项规定,在森林防火戒严期携带火种进入风景区山林的,由林业和草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
处罚。
(七)违反第九项规定,未经景区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景区内乱设摊点的,由所在地景区管理机构强制迁出;毁坏景区公共设施的,由所在地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强行摆摊设点、阻碍景区交通、毁坏景区公共设施
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