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服务关系中的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业主买卖、租赁、继承、赠与、借用房屋的,应当采取书面报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