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录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
(一)在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时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按照规定移交资料,造成物业服务混乱的;
(三)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泄露业主信息的;
(五)承接物业未进行查验的;
(六)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七)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的;
(八)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有关物业服务信息的;
(九)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恐吓、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通过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利用门禁、电梯控制系统限制业主出入等方式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十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关部门的;
(十二)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