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物业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合同约定由业主共同维修的,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