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开挖或者扩建地下室;
(二)侵占或者破坏绿地、道路、活动场所等公共区域;
(三)以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道路或者出入口,扰乱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五)携犬出户不束犬链;
(六)犬只在室外排便后,携犬人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