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记录、票据、账簿、合同等资料,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四)依法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侵权的产品、物品;

(五)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