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三)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六)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七)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