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三)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四)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当利益;

(五)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七)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八)擅自向他人提供或者泄露、公开旅游者个人信息;

(九)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十)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十一)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