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和后期管护。

凡用于防沙治沙工程建设的政府无偿投入、财政有偿资金、贷款、国际间援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及各行业投入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