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水土保持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