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依法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自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