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点)和旅游经营者须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旅游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旅游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专职安全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为本景区(点)的游客提供安全保障,办理相关保险。
旅游项目中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经营水上漂流、滑索、滑草、滑道、玻璃栈道(桥)等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明确,并制定管理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