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有关区侨联及涉侨调解组织应当与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建立和完善工作对接机制,吸收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

支持建立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涉侨纠纷调解中心,探索建立海外律师团队交流合作机制,应用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便利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参与纠纷解决。

市、有关区人民法院应当完善涉侨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吸纳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对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适宜调解的涉侨纠纷或者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派或者委托涉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华侨试验区支持商事仲裁机构开展仲裁业务。鼓励商事纠纷当事人通过商事仲裁或者商事调解等方式解决商事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