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直管区内的国有土地应当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施供应;探索实行按弹性年期出让、先租赁后出让、带方案出让工业用地等用地供应方式。

对直管区内已供未建的国有建设用地,管委会应当督促指导受让人按照有关规定优化项目方案、加快开发建设,依法及时、严格处置闲置土地。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应当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