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诚信档案,记载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相关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通过本省建筑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与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信用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