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抽查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履行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三)抽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抽查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开展情况,并对施工项目和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组织或者参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处理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