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在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费用由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品房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和维修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有关责任单位追偿。
本条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