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活动,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业务要求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二)按照检测标准程序及方法开展检测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在检测报告上盖章签字。现场实施的检测项目,应当在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见证下进行;

(三)建立检测台账及不合格项目台账。对检测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检测监管要求,对规定的检测项目应当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准确无误,按照年度统一连续编号,不得随意抽撤、涂改;对自动采集数据并联网上传的检测项目,应当做好原始记录的电子备份,并打印存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