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总体规划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城镇体系规划和乡规划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
评估报告应当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公告情况和公众意见;
(二)公共服务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基础设施和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情况;
(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四)绿化、交通、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的规划实施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