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设用地的建设现状和近期建设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确定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定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所在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应当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提出。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进行工程设计的规划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