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各类资源,尊重群众意愿,传承历史风貌和体现本地特色。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系统配置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旧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控制用地使用强度,推动停车场、环卫设施、绿地及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

在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