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由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程序审批、备案、修改、实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总体规划已经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基础设施主干网络系统布局和规划规模,基础设施枢纽工程的用地,需要政府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绿化、历史街区和重点文物、水体等的保护和控制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