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科技人员应当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有下列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者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者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者项目申请书,由第三方代投论文或者修改论文实质内容,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以及评议意见;

(四)以提供虚假信息、故意夸大科技成果价值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者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六)违反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报专利或者奖项等研究成果署名以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撤销项目并追回财政性资金、取消项目奖励称号等申报资格、撤销已获得的奖励荣誉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