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1年6月29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区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区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区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划设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停车场建设、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停车场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业主共有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等紧密衔接,并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的相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且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应当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
学校、医院应当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增加停车位供给。
政府可以采用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和无障碍设施,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其他车辆和人员不得占用。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的,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施划泊位线,配备停车诱导系统,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等设施;
(三)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防设施,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四)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五)安装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并与停车信息系统相互连通;
(六)做好停车场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确保各项设施完好齐全、运行正常;
(七)做好停车场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在地下停车场设置机动车保养维修场所,不得经营、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八)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车辆入场停放;
(九)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鼓励大型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进行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用,在闲置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军车和警车以及残疾人专用车辆等应当依法享受免费停车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收费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科学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定停放时间,适时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调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停车泊位,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停车障碍,不得利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收取费用。
夜间停车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区、夜市等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夜间停车泊位。
临停快走区域和夜间停车泊位应当明示临时停放时段,禁止机动车超时停放。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和范围停放车辆;
(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停放车辆;
(三)正确使用和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
(四)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