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从事绍兴黄酒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

(二)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

(三)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与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

(四)违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虚标酒龄、冒用绍兴黄酒酿制技艺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