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不得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