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建立营商环境监测体系,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驻汕单位、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