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驻汕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

特区建立政企数据共享机制,推动政企数据融合,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开放和利用。建立数据安全保护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