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缩减对企业融资需求响应时间和贷款审批时间,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
特区鼓励商业银行按照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中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开展融资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