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或者接收无专用包装物、容器以及标识不清的医疗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