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医疗废物智能化管理的投入,推动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全流程的应用。
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废物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实时掌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产生量、集中处置量、集中处置设施工作负荷以及应急处置需求等信息,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智能化监管和信息化追溯。市、县级监管信息化平台应当与省级平台对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智能跟踪和计量监控,并将数据实时上传监管信息化平台。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数据采集、识别等功能的医疗废物智能化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和处理处置设备。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监管执法结果定期通报、监管资源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执法机制等,提升医疗废物规范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