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贷款审批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授信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民营企业的主体资格、经济和财务指标以及提供的担保等已经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市金融服务部门根据相关民营企业的申请,向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出督促金融机构整改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