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湿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的;

(二)在黄河故道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未制定和实施黄河故道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的;

(四)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五)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六)对违法造成黄河故道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