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