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0, 2021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1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1年6月23日洛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由建筑、道路或者绿化带围合而成,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具有一定的公共绿地规模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健身、娱乐或者进行纪念、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林业、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和广场的保护管理工作。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管理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管理,报所在地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和广场名录及分类、分级的确定和调整,由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公园和广场应当根据规划设计,适当配建游乐健身器材、活动场地、码头等游憩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公厕、城市书房、公益宣传栏、餐厅、茶座、小卖部、停车场、无障碍通道、医疗救助等服务设施。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标准以及公园和广场规划。
公园和广场应当依托自身环境,因地制宜规划与建设乐道,体现地方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资源,发挥乐道的运动休闲功能,引领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公园和广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造型、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公园和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使用县、区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和广场,由县、区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管理工作。
接受资助、捐赠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定期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
(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
(二)保护和维护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相关设施;
(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四)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
(五)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手续完备、证照齐全;
(二)挂牌上岗,明示收费项目、监督举报电话;
(三)生产经营食品计量准确,贮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用具设备卫生清洁;
(四)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围追兜售和欺诈游客;
物品摆放整齐,不占用道路,不损害绿化植物和设施;
(六)符合安全规范。
公园的开放时间和收费范围、标准、时段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教师等的优惠办法应当公示。
举办其他群众性活动应当报经公园和广场主管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其他手续的,依法办理。
举办活动造成树木、草坪、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避险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机构的管理。
灾害消除后,避险人员应当及时撤出,管理机构应当恢复公园和广场原貌。
(一)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使用的手摇、手推轮椅车和儿童车;
(二)公园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施工、养护、检查等作业车辆;
(四)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防汛等车辆。
准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车辆除外。
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以及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轮滑、踢球、甩鞭和操控无人机等;
(三)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标志标牌、雕塑、景石上攀爬、喷涂、刻画、吊挂、张贴等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广场舞、健步走、唱歌、唱戏、奏乐、甩鞭等各类文体活动产生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
(五)组织多人在空中乐道、桥梁上开展齐步走、跑、跳等影响他人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六)擅自圈占场地;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惊吓、挑逗、投打、捕捉、自带食物投喂动物,捕捞水生动植物;
(八)携带犬类和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禁止进入的公园和广场,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九)酗酒、赌博、占卜算命、烧纸祭奠;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违反第一至三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